宣告自然人死亡民法總則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自然人是公民法律意義上的稱呼。在實踐中,會有一些人可能長時間不與家人聯繫,而家人也不知道其行蹤,作爲失蹤人員的家屬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員死亡。不過,宣告死亡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宣告自然人死亡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一、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須是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因爲宣告死亡,對於被宣告人的利益關係極大,必須慎重,雖生死不明,未經過法期間不能輕率宣告死亡。必須在一定期間內等待失蹤人的消息,保護其利益。因爲一經宣告死亡,法律關係會發生重大變化,失蹤人重新出現再恢復以前的法律關係就會相當困難,比如財產已被他人消費,配偶已與他人另行結婚等。但從另一方面講,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也不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這樣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配偶需另行組成家庭,某些財物不能永遠閒置起來無法發揮其經濟效益。所以應當有一個法定的合理期間。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宣告自然人死亡的程序
(1)申請人應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與居所地不一致,則由最後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利害關係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提出。
(3)申請書應當寫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如被申請人已失蹤四年以上或因意外失蹤並得到有關部門的證明等等。在符合這些條件的基礎上,被申請人的家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被申請人死亡。宣告死亡之後,被申請人的財產以及一些民事權利會由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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