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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6歲兒童民事行爲能力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6歲兒童民事行爲能力規定是什麼

6歲兒童民事行爲能力規定是什麼

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把8歲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主要有兩點:一是,滿8週歲的人,一般已經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進入了小學的進階教育階段,有了一定的知識積累。二是,滿8週歲的人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相對較多,有了一定的社會閱歷,能夠初步瞭解自己行爲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後果。

從10歲降爲8歲,意味着從小學生降至幼兒園階段,蘇澤林委員認爲,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徵、不符合實際。

有人提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如果將來沒有司法解釋,或者不以列舉的方式說明,就很容易在實踐中引起歧義,裁定比較困難。“打個比方說要是父母離婚選跟誰,就屬於與智力和年齡相適應的法律行爲,這可能與8週歲不太相符。”

也有人認爲,限制民事行爲人能力年齡標準從現在的10歲調整到8歲,考慮當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認識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學的6歲的法定年齡。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點?他建議調到8歲。許振超委員也建議,年齡問題要好好論證一下,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說明6週歲足夠承擔,不能把沿海地區發達地區的一些“神童”的情況概括到全國。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我國的《民法典》重新規定了民事行爲能力的年齡,將8歲兒童定義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訪問本站網,諮詢有關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