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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對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對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規定?

通常情況來說,新頒佈的法律規範是司法考試以及其他類型的法學考試的重點,所以瞭解最新頒佈的《民法典》的條款是法律專業的朋友的必修課。各項條款涉及的內容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民法典》第二十條對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規定。

一、《民法典》第二十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條【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二、什麼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爲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爲,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爲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爲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1、當事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爲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爲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2、監護人

《民法典》,關於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責任有了新的規定,雖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層的價值觀變化還是很大的。新的條文如下:

第1188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我們知道由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實施部分民事活動時,是不能辨別此行爲是否正確,甚至無法辨別是否屬於犯罪行爲的,所以爲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行爲在未經其監護人追人的情形下是不會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