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6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一、民法典46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法院是如何處理宣告死亡案件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或者步驟:
1、申請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爲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爲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不測的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爲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爲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現的期間,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經期間,人民法院不得縮短或者延長。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當依據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爲1年。
3、判決
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用了一個章節規定了宣告失蹤和死亡。按照民法典46條的規定,自然人失蹤超過四年,親屬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請。如果是因爲特殊情況失蹤的,宣告死亡的期限是自失蹤之日起兩年。這裏需要注意,申請人必須是和失蹤人員有利害關係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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