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是不斷修訂和完善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民法典》中,特別用一個章節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其中就包括第144條。那麼,第14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民法典第14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爲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爲,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爲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爲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二、哪些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撤銷?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撤銷權消失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綜上所述,民法典是調整公民之間民事法律關係,規範民事法律行爲的。按照民法典第14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做出的民事行爲是無效的。按照法律規定,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都屬於無行爲能力人。他們不能很好的認清實施行爲的後果,因此,其做出的行爲應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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