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有區別嗎?
(一)、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的概念比較
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爲。如果協助執行單位或者個人不予協助,法院會對有義務協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罰。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二)、執行案件範圍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三)、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發給對象不同
協助執行通知書肯定要執行的,如果不執行的,可由法院予以民事制裁措施。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通知書的主要差別在於相另一方分別:強制執行通知書是發給被執行人的文書,其目的在於要求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並告知不自覺履行可能要承受的法律職責。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因履行職務的需要,如需解決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過戶等手續,而向被執行人以外的其它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法律文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都是屬於要求被執行人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對於兩者所存在的執行主體是不一樣的,特別是對於協助執行如果協助的單位或者是個人不矛履行的,那麼法院是可以對協助者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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