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和法院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執行和法院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從執行主體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爲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這與民事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不同。
(2)從執行依據看,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即使在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執行依據也是行政處理決定。而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法律文書。
(3)從執行對象看,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比較廣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和人身。而民事強制的對象僅限於物。
(4)從執行結果看,行政強制執行不存在執行和解,只能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民事強制執行則可以執行和解。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爲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在行政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中,有些行政強制執行是必須要透過人民法院的,所以,行政強制執行主要是和民事強制執行有一定的區別。而且,民事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過程、結果等都有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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