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種強制執行措施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書、調解書,已生效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的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財產,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被查封的財產,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上述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綜上所述,在不同的情況下,公民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要求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對方不按照法院判決、裁定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則這個時候應當從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的一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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