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一、強制執行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強制執行方式具體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我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透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爲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帳戶內的執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
5、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6、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二、被強制執行會影響徵信嗎?
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在徵信記錄裏有記載,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爲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若惡意逃避執行,會上失信執行人名單,不能購買火車票、機票等等,不能進行高消費。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爲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查封、扣押、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財物都屬於強制執行的措施。被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會在徵信記錄中有所記載,若執行案件已經超過5年將會刪除,如果在5年期內會被記錄在案。若是採用非法手段逃避執行,會被列爲失信名單,將被限制高消費。所以說被法院強制執行是會影響個人徵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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