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強制措施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強制措施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強制措施規定是如下:
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爲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爲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爲,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爲違法爲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爲,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爲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繫。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爲,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爲。
3、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爲,它是爲保證最終行政行爲的作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爲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採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爲。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二、行政強制措施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82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61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不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它都是我們國家行政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至於三者的區別的話,主要是因爲時間階段是不同的行政處罰,它是首先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是最後的,強制措施是中間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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