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執行迴轉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執行迴轉的法律規定如下所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爲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執行迴轉的程序是什麼?
執行迴轉是指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執行根據被依法撤消或變更,執行機關依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責令一方當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以及孳息的活動或制度。
根據執行迴轉裁定,原申請執行人應當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利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迴轉應當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執行迴轉條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迴轉只適用於執行完畢後,執行根據被依法撤消或變更的情形。而《執行規定》對其適用條件作了擴大解釋。一是在時間上,增加了執行中也可以適用執行迴轉的規定;二是在執行根據的內容上,規定了變更執行根據也可以適用執行迴轉。根據《執行規定》,執行迴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說,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誠信方面的規定是非常的嚴格的,通常情況下執行肯定是需要有所依據的,也就是必須是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或者是民事裁定書,當然了,如果說裁定或者判決被撤銷的話,需要執行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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