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的法律規定及操作程序是什麼?
具備執行迴轉條件的,法院應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執行迴轉裁定可由當事人申請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
關於執行錯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對當事人的損害是由於法院的錯誤或者法院的不當執行造成的,當事人可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執行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對當事人的損害是由於法律文書的錯誤造成的,則應分別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1)如果損害是由於原執行權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實情況等,則應由原執行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損害是由於原執行義務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對某些特定的訴訟行爲理解錯誤,從而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爲,則應由原執行義務人承擔責任。
(3)如果損害是由於法律文書的製作者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律文書的製作者違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錯誤、超越法定權限等,則應由法律文書的製作者承擔賠償責任。
執行迴轉是執行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現象,因爲在一般情況下,執行完畢拍,執行權利人的利益得以實現,執行程序也宣告結束,不會產生迴轉問題,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執行迴轉的情況纔有可能發生。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發生執行迴轉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物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二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該判決、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被依法撤銷或變更,對因執行原判決、裁定而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應採取執行迴轉的措施。
三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又因程序違法、或違背法律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也應由人民法院採取執行迴轉措施,責令一方當事人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例如,仲裁裁決書,公證機關所作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執行迴轉正是爲了解決這一問題的一項必要的補救制度,目的在於糾正因執行根據錯誤而導致的執行工作的失誤,使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係恢復到正常狀態,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迴轉制度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有錯必糾的工作作風和高度責任感。
執行迴轉是由於法院或者是仲裁機關和公證機關所判決錯誤而對其婦女的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書或者是有法院所下達的判決書,有法院來進行撤銷,那麼原來所進行轉款的執行款則需要按照原路進行返回,不能進行返回的則由法院的和判決機關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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