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別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一、民事特別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民事特別程序的特點是:
1、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判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
2、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難或選民資格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外,一律實行獨任制審理。
3、特別程序中,除了個別案件以起訴開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開始的。
4、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個別案件外,人民法院的判決發生效力後,如果出現了新的事實、新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人和有關人員申請,經查證屬實後,直接撤銷原判決,作出新的判決。
5、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非爭議的民事案件。在此程序中,人民法院透過對案件的審理,只需要以確定某種法律事實或者某項權利的實際狀態是否存在爲自己的任務,而不解決民事權益爭議。這類案件不像普通和簡易程序中那樣有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故而也沒有反訴、訴的合併、調解、第三人蔘加訴訟等制度。
二、特別程序的概念是什麼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很不一致,劃分的標準和種類也不相同。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民事特別程序的出現,使得一些案件的處理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一般來說,其他的民事糾紛訴訟案件是當事人有權對於裁決的結果提出上訴,而特別程序則採用一審終結制度,不接受上訴,這就大大提高了效率,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的,也可以中途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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