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能夠直接啓動再審程序嗎?
一、申訴能夠直接啓動再審程序嗎?
申訴與再審是不同的,向檢察院申訴不能直接啓動再審程序。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該重新審判,而不是再審。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民事訴訟中,證據提交一定要原件嗎?
一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供複印件。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是證據材料爲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在向法院提供複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係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
處理民事案件時必須要提供證據的原件,如果確實有困難,無法當時提供原件的,也可以先提供複印件。但是書證必須要提交原件,物證要提交原物,若存在提供者拒不提供原件和原件線索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不承認該物證,在訴訟中不作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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