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要會申請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爲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等。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要會申請調查取證?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要會申請調查取證
打民事官司的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提出自己的主張,同時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但是,有些證據當事人去取得實在有困難,或者根本取不到,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遇到下列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且必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以及其他要證明的事項。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晚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具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覆。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過覈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是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的情況,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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