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責任喪葬費可以要求雙重賠償嗎?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該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傷害,同時符合工傷的情形,勞動者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賠償,又可以主張工傷待遇賠償。
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乾使用。
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賠償的三種模式:
(1)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是指受傷害職工在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中擇一適用,如果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代位追償權;如果受傷害職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賠償責任的,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種模式類似僱主責任和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補充模式
補充模式是指受傷害職工可以主張兩種賠償請求權,但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爲上限,在給予受害人充分經濟賠償的同時,也防止了受害人在填補損失之餘獲得額外利益,避免不公平和社會資源的浪費。補充模式的理論基礎是民法上的填平原則、就高原則和禁止獲利原則。
(3)兼得模式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該規定賦予了受傷害職工兩種賠償請求權,兩種賠償可同時實現,使勞動者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爲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可知,最高院對雙重賠償的態度是,除醫療費之外的項目可獲得雙重賠償。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權益的,最高院不支援醫療費獲得雙重賠償,因此可追償的項目也只限於醫療費。而各地區對重複賠償項目的規定不盡相同,具體要地方的規定或裁判尺度,但可追償的項目與重複賠償的項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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