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要求確權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要求確權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要求確權。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覈批准、登記註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行政確權工作有着和司法確權工作的共同原則,也有着它的特殊性,嚴謹把握程序性規範和實體性規範的適用,對於準確裁判是非常必要的。
二、執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內容包含哪些方面?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起訴期間
爲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
(四)管轄法院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爲一審法院,也可能爲二審法院。
(五)判決的效力問題
如果法院審理認爲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
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爲其提供救濟措施,因此也意味着第三人撤銷之訴設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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