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過錯推定原則是否適用
一、關於勞動爭議過錯推定原則是否適用?
勞動爭議不適用於過錯推定,原則勞動爭議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爲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爲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爲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職務行爲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爲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勞動爭議,因爲過錯推定原則的話,是受害人只需要提出自己的主張,相關的證據由相對方提供,實際上就是舉證責任倒置。但勞動者自己沒有任何證據的話,仲裁機構也沒辦法支援勞動者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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