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爲網絡捐款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一、可以因爲網絡捐款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不一定能夠減輕當事人的侵權責任,能夠減輕侵權責任的只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二、侵權他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教唆人、幫助人與行爲人的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共同危險行爲人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4、分別實施的行爲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爲人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5、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所有人與管理人、非法佔有人的連帶責任,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7、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連帶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從以上規定看,本法對於用人單位侵權責任和個人之間形成勞務的侵權責任上,沒有規定連帶責任,而是採取替代責任,改變了現行司法解釋中僱主和僱員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所以如果當事人他在侵害他人權利之後,發起了網絡捐款,那麼它很有可能是對他人的侵權責任進行承擔,因此它並不能夠算是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減輕侵權責任,要麼是當事人自身是不存在着重大過錯,而且是因爲被侵權人自己主觀方面有過失,或者是其他原因,纔可能會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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