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僱主對外承擔責任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法》僱主對外承擔責任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條款;
僱主對外承擔責任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員受害責任有哪些?
(一)僱員受到人身傷害。僱員爲僱傭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判斷僱傭關係是否成立,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的僱傭合同,如果存在書面的僱傭合同,則僱傭關係成立;如果未訂立書面合同,則需進一步考察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僱主對僱員的控制力,即選任、指揮和監督僱員的行爲,也成爲判斷僱傭關係有無的重要因素。僱員必須是僱主所選任,並接受其監督的勞動者,其與幫工不同:幫工不受被幫工人的監督。這裏所說的損害是指僱員的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
(二)僱員在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這裏所說的在僱傭過程中,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只要是在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損害,不論是因工受害,還是僱傭活動以外的第三人致害僱員,僱員都有權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僱主在第三人致害僱員時對僱員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僱員受害與執行受僱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要是在僱傭活動過程中,不管僱主和僱員的主觀意志如何,僱員的行爲在客觀上與執行事務有內在聯繫,就可認定僱員的行爲與執行事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僱主對外承擔責任也是需要確定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因工作的原因而造成的,在接受勞動的一方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追償,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就一定要及時的認定責任,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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