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不應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一、高空拋物不應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五條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一般小區高空墜物歸誰管?
高空墜物是由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一旦高空墜物案件發生,需要判斷事故是否屬於刑事案件之後,確定具體是由法院、還是由公安機關來管。
1、由法院來管需要遵守的規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八條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爲給人民羣衆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並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爲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第九條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爲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儘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透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2、由公安機關、法院共同管需要遵守的規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五條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案件的當事人,是有可能因爲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是否被處罰,與是否涉嫌犯罪有關。當然,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在法院審理、判決案件之前,不能認定高空墜物案件的當事人犯罪了。
-
高空墜物找不到墜落物責任人怎麼辦?
高空墜物難以確定責任人的,作爲受害人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結果。根據《民法典》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
-
高空墜物民事責任的規定怎麼樣的?
一、高空墜物民事責任的規定怎麼樣的?理論上認爲,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爲,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
-
小區高空墜物砸壞天窗物業賠償嗎
1、高空墜物傷人並不是整棟樓都應當承擔責任,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2、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
-
關於高空墜物責任如何認定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