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衡量?
一、重慶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衡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規定,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爲。
1、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3、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特點包括,因爲高樓墜落的物品導致造成別人的損害的行爲,並且無法確認具體是哪一位侵權人,採取公平的責任原則還有需要對損害的責任進行責任的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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