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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致死怎麼辦

一、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致死怎麼辦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致死怎麼辦

如果建築工地發生的高空墜物致死的這種悲劇,那麼刑事責任只能由直接的侵權人來承擔。如果家屬沒辦法確認直接的侵權人,那隻能要求建築或者施工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工傷保險科受理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公平責任條款要怎麼理解

可以把公平責任原則理解爲:當事人雙方對於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時,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其他狀況的基礎上,責令行爲人給予受害人適當補償。其最大的特點就是不以過錯和危險爲歸責原因,正是因爲此特點,其適用是有限的。

對於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公平責任條款,否定論者認爲,由未丟棄墜物的人爲肇事者擔責不公平,基於公平責任原則來歸責的原因並非是行爲人對自己的過錯行爲而買單,而是僅在考慮到行爲人與原告的經濟情況下,由有資產的人多承擔一點社會責任而已。在真正的實踐中,也有可能造成司法機關在查明高空拋物者時出現惰性的後果。

而支援論者認爲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所以我們就都知道了,一旦發生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致死的惡劣事件,那就由侵權人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想找的侵權人找不到,那麼找施工地的單位也是一種有效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