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應先承擔哪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以不當的手段侵權獲取的利益,在法律上是犯法的行爲。在我國關於侵權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那麼是侵權行爲?其具有怎樣的法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應先承擔那個責任,這就涉及本文法律要點,有小編爲大家講解。
一、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應先承擔那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先承擔侵權責任。
二、什麼是侵權行爲
侵權行爲,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權行。侵權行爲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爲,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爲。“一般認爲,侵權行爲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爲,也就是說,侵權行爲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爲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爲,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三、侵權行爲的概念學者們希望能對侵權行爲作出一個統一的定義。
“這種定義的重心在於規範的可操作性。由於定義給出了侵權行爲的識別標誌及構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論的推理方法, 確定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便可作出判決。這樣定義即成爲法律實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統一性和穩定性的化身。” 正是由於他們忽視對從形形色色具體的侵權行爲中去發現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據。侵權行爲儘管千差萬別, 但其共同的特點是, 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了某種行爲的侵害。侵權行爲人是主體, 被侵害的客體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的合法權益, 主體透過各種侵權行爲作用於客體之上, 成了聯繫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中介。在主體、行爲和客體的關係中, 客體是單一的, 主體和行爲則是多重複雜的。客體的單一性爲界定侵權行爲的概念提供了基礎。
侵權行爲,不僅僅侵害他人利益,同時也危害社會。對於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情況我國民法典也有明確的規定。建設和諧社會是每一位公民都需要做的,不僅可以更好地發展社會,同時也更加促進社會的和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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