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財產不足應先承擔哪個責任?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多發,作爲其中的參與組織者,其侵犯的是受害羣衆的財產權。這種侵權行爲是違法的,嚴重者構成犯罪,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外,檢察院還可能對其起訴。很多時候,非法集資者沒有資金償還。那麼,侵權人財產不足應先承擔哪個責任?下面我們透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侵權人財產不足應先承擔哪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實施行爲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爲人在實施某一行爲時明知行爲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爲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爲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覈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爲共同侵權行爲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爲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爲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爲。
二、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爲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爲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爲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爲。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爲。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爲構成侵權。
2、因果關係
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爲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爲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爲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爲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髮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爲某丙的行爲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至於某乙僅爲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3、違法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爲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爲。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爲通常僅視爲違約行爲,而由行爲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屬於違法犯罪活動,組織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侵權方財產不足,應先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要先償還受害人的集資款。在民法總則中,對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作出了規定,包括停止損害、賠禮道歉、支付賠償款等。受害人維權的時候,採取訴訟或者報案應該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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