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稅務局具體是什麼?
大家對行政複議稅務局會有一定的疑問,它具體是幹什麼用的?行政複議稅務局主要是用來人民提出複議申請的地方,對某些稅務工作情況或者是稅務工作人員不服,透過一定的流程,向行政複議稅務局提出申請,透過調查證實,是可以改變某些決定的,這也是維護人民的基本利益的地方。
稅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並於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我國稅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爲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透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複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限定稅務,而且還專門設定了行政複議稅務局供人民提出對某些稅務工作或者是稅務工作者的不服。這樣是爲了稅務的規範化,同時也是讓人民起到一種監督的作用,使稅務工作能夠水順利的進行,同時也做到公平公正,公事公辦,避免偷稅漏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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