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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局的行政複議機關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主要是爲了解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所產生的矛盾而進行的,當然由於行政複議當中涉及到一方主體是國家機關,所以必須要慎重對待,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稅務稽查局的行政複議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稅務稽查局的行政複議機關是什麼?

一、稅務稽查局的行政複議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對稅收行政處罰不服,只能向做出處罰的稽查局、稅務所所在的地稅局提起復議。

比如武漢市武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處罰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漢市武昌區地方稅務局提起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複議參加人。

申請複議的人或組織是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與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准,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該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被撤銷合併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稅務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的複議,最初報請批准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事項,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指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稅務機關。

第四條 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爲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複議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爲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大對行政複議工作的基礎投入,推進行政複議工作資訊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所需的照相、錄音、錄像和辦案所需的電腦、掃描、投影、傳真、複印等設備,保障辦案交通工具和相應經費。

根據我國相關的稅收法律規定,以及相應的行政訴訟當中所作出的規定,如果對於稅務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滿意的話,只能夠向作出處罰的稽查局,或者是稅務機關所在的地稅局,提起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