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請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稅務政府部門與公民平時的接觸比較多而導致公民與其的衝突也是時常發生,但是公民自認爲在稅務這兒遭受了侵害就去申請複議卻不一定能夠被受理,這是因爲有些案件並沒有在稅務複議的管轄內,那麼,稅務申請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稅務申請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稅務具體行政行爲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爲。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檔案不可以提請審查。
綜上所述,只有確實與稅務機關親自做出的決定有關的行爲可能侵害到公民纔會被更高的複議機關認可是可管轄的範圍,否則其他的情況就只能要求公民透過訴訟的形式來維護自身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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