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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非法避稅的處罰

非法避稅的處罰一

勞務公司非法避稅的處罰

《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非法避稅的二次處罰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中,發現了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爲已涉嫌犯罪,直接立案偵查的;

(2)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達到立案標準規定的數額、比例,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處理、處罰決定後,納稅人逾期仍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稅務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納稅人才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的;

(3)在稅務機關檢查過程中,納稅人拒不配合、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稅務機關透過其他途徑查實了納稅人的部分逃稅行爲已涉嫌犯罪,但又無法對全案作出處理決定,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

(4)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已涉嫌構成犯罪的;或者發現納稅人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其他涉嫌犯罪的行爲。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過程中又查出納稅人涉嫌逃稅犯罪事實的。

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用不合法的行爲進行避稅,視情節嚴重性和金額大小都會給予一定的處罰,而且勞務公司非法避稅的處罰更加嚴重。避稅行爲具有累加性,第一次不合法避稅按照一般政策進行處罰,如果第二次還繼續犯錯,那麼將會受到加倍的處罰。所以說,我們一定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按時繳納稅收,做一個合法守紀的公民,爲社會營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