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權買賣是否有效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爲使用權房。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是不影響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當事人雙方依自身意思表示簽訂公房買賣協議後,在房屋買賣協議成立後,房產使用權雖沒有轉移,但雙方當事人依協議建立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
根據國家對於公房使用權轉讓審批的相關要求來看,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公房使用權的買賣。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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