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當事人雙方之間自願將自己的爭議提交給第三方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話,除了可以進行訴訟,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進行調解。婚姻收養監護等涉及人身權益的事項一般是不能仲裁的,行政爭議也不能仲裁,但是勞動糾紛的話就應該先進行仲裁,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都是仲裁的一種,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適用的對象不同:
經濟仲裁主要適用的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涉及的是經濟合同等方面的糾紛,勞動仲裁則主要涉及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糾紛,處理的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工資,勞動合同,工傷等方面的爭議。
其次,立案的條件不同:
經濟仲裁立案的前提是經濟合同中必須有明確約定發生爭議以後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所以,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但是實際上有勞動關係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第三,設立的依據不一樣:
經濟仲裁機構是根據仲裁法由人民政府設立的處理經濟糾紛的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則是根據勞動法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解決勞動爭議的組織。
第四,法律適用不同:
經濟仲裁主要是平等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需要的主要是民法、仲裁法等民商事的法律,而勞動仲裁處理的主要是勞動糾紛,關於勞動糾紛,我國有專門的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最後,仲裁的效力不一樣:
經濟仲裁是一裁終局,一經作出即生效。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仲裁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訴訟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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