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哪級法院起訴
一、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哪級法院起訴
1、如果是用人單位向法院起訴,分爲兩種情況,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該裁決是終局裁決,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以外的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2、如果是勞動者想向法院起訴,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的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結果,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實都是有可能出現不服的情況。但是,面對不同的當事人,卻有不同的處理。要是向法院起訴的話,勞動者通常是需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但要是單位想要起訴,屬於一裁終局的情況,則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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