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點的爭議怎麼解決
一、加班加點的爭議怎麼解決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當協商不一致,發生勞動爭議時,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處理。
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對企業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加班加點的,應要求勞動者服從單位的決定;對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決定加班加點的,應要求企業撤銷該決定,職工也有權拒絕執行該決定。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加班費標準爲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非法定節假日時段上班,則加班費標準爲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此爲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注意的第一點。需要注意的第二點是,在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的前提下,支付加班費並非唯一的對價給付方式。對於非法定節假日的幾日休假,由於其休假緣由來自於雙休日調整,因此,用人單位還可選擇調休的方式補償勞動者在此期間付出的勞動。但,這種方式並不適用於法定節假日,對於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只能依法支付加班費。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加班需由用人單位安排,在單位有加班審批制度並切實實行相關制度的情況下,勞動者非經單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其加班性質如受到單位質疑最終恐難被認可。反之,如無相關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未安排,而用人單位僅是採用讓勞動者簽字確認系“自願加班”的方式無法免除自身支付加班對價的責任。
二、由誰承擔加班的舉證責任?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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