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程序
一、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程序
1、申請調解。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調解申請。
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
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4、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
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
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內容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在其項後寫明委託代理人的情況。
(3)事由。
2、正文
(1)調解請求。簡要寫明申請人提出調解的目的和具體請求事項。如有多項請求,應分項列出。
(2)事實部分。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勞動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
(3)理由部分。要根據勞動糾紛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申請人對糾紛的性質、被申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
(4)證據。要儘可能列舉足以證明糾紛事實的證據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並寫明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名稱。
(2)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
(3)申請時間。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程序,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勞動者和企業在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就可以申請調解組織爲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申請書中應對雙方申請調解的事項以及請求做出說明,調解組織應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的15天內完成調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由仲裁機構進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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