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內的勞動合同離職賠錢嗎?
一、期限內的勞動合同離職賠錢嗎?
勞動合同離職不一定要賠錢。勞動用工合同還沒到期,提前30天辭職,一般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除非合同約定服務期: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2、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5、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勞動關係中可能更佔優勢的還是僱傭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他們利用勞動者的勞動力而得到市場中的利潤,所以單位也要給相應地在勞動合同的保護方面要起到更多的作用,尤其是合同還沒到期讓勞動者離職的話是需要結合情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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