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纔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僱傭雙方確定勞動關係是應該透過勞動合同來作爲標準的,只有這樣纔可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與保護,切身利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而言,勞動合同應該在什麼時間簽訂還是充滿了疑惑,特別是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往往爲了能夠轉正,而選擇不簽署勞動合同,這樣的行爲真的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嗎?今天本站的小編和你一起探討一下。
通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會先透過一段試用期緩衝。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一旦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間,也需要按規定籤勞動合同,所以不需要試用期滿纔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事實上,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最遲要在用工後一個月內簽訂。而且,勞動合同的簽訂要包括試用期在內,在用工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理的,超過兩個月在簽訂則屬於違法。
所以,你被用人單位錄用之後,如果沒有馬上籤訂勞動合同,要在你入職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不管試用期多長。而且,建立勞動關係,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不需要等到轉正的時候,只需要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一個月內就要去籤。
用人單位不積極籤合同的,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而且他們需要承擔下面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跟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與你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你公司之所以不肯籤合同是爲了避免承擔社會保險的,那是沒法迴避的,在你舉報監督之後,該單位還應依法爲您繳納社會保險金。
其實透過上述文章,我們可以瞭解到,就算勞動者處在試用期期間內也需要透過簽署勞動合同來確保和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不簽署勞動合同,公司是可以逃避承擔其相對應的社會義務,因此往往會要求許多剛踏入社會的人,以轉正爲由“欺騙”勞動者不簽署勞動合同,其實這樣做不僅不會對自己有利,反而會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是萬萬不不可以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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