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經過用人單位考覈被錄用,辦理入職手續時需要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在勞動合同即將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結時,雙方經協商均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時,就應該再次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那麼,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是怎樣的呢?
一、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範本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2、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爲,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協議中首先對被變更的原勞動合同進行指向性說明,其次詳細表明本次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最後由雙方簽字落款,除了雙方共同協商變更以外,當原勞動合同簽訂的客觀依據發生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時,也可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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