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虛假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年限虛假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年限虛假能解除勞動合同。若員工提供虛假資料,一般屬於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一,看單位如何規定這類情況。
第二,看員工的崗位及工作能力,核心或重點崗位,肯定不允許出現這種不誠實情況,若是基層崗位,情節不嚴重,還可以警告一次,若是能力不錯,用人部門覺得是可培養對象且情節不嚴重,可按較輕的情況處理,但要留心觀察,若出現其他不誠信行爲,立即辭退。對於能力不行,且還出現不誠信行爲,直接按規定走。
第三,看單位的企業文化,若單位堅持塑造誠信的文化氛圍,那員工出現不誠信行爲肯定是不能容忍的,
二、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員工入職填寫個人資料表的時候提交虛假材料” 填寫虛假資訊 和 提供虛假材料 是兩個不一樣的情況
2、以上條例第一款情形出現,在某些條件下公司可以以此爲由解除勞動關係。 屬於合法解除的:提供虛假的執業技能證書、身份證、學歷證等可能對任職該崗位造成影響的 屬於違法解除(或者說產生糾紛仲裁不會支援的)的:是否已婚、是否已育等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
3、另外你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虛假,以及這個虛假影響其任職這個崗位。
4、醫療期內不得隨便解除(不能按勞動合同法40條 41條 約定情形解除) 但虛假、欺騙這個,不在此範圍內。
綜述,員工入職後被單位發現提供虛假資料,單位一般會根據虛假資料的具體情況來判定如何處理員工,如果是情節較輕對單位沒有任何影響且員工入職後表現突出的情況會對員工進行單位內部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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