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申請行政複議與起訴時效是否一樣?
一、不服仲裁申請行政複議與起訴時效是否一樣?
不服仲裁申請行政複議與起訴時效是不一樣的,行政複議是60天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字等在辦公場巨鬆示,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處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審查與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覈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覈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斫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准予行政許可,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衆有權查閱
期限。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行政會議提出的時間以及行政訴訟提出的時間是也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兩者之間是存在着本質上的差別的,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是需要在做出具的行政行爲之日起的,60天時間之內提出來。如果是提出行政訴訟的話,應當是屬於6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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