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不管是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在產生的法律效果上面,其實有一點是相似的,就是此時會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不過實際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其實是不一樣的,那到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爲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二、合同終止會引起什麼法律後果
1、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 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點擊開啟)。
2、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后離職。可參考:辭職了,離職手續該怎麼辦?
3、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4、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介紹,大家應該清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在三方面了吧,就包括適用範圍、適用條件以及法律後果。但是不管是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其實這都是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該做出補償或者賠償的一定要按照規定做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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