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不包括什麼?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不包括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不包括用人單位利益至上原則。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條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
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
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透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變更的,這對於使其更加適實際情況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但是變更合同是需要遵守相應的原則的,在遵守相關原則的基礎上進行變更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爲。勞動合同對於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是有着重要意義的,因此一定要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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