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什麼情形
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法律同時賦予了公司和用人單位。實踐中,其實並不一定要等到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了才能解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其實也是可以行使自己的解除權。不過此時不同主體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要求不一樣,那其中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什麼情形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什麼情形
關於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試用期內也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舉證,這就要求企業對錄用條件應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另外,該條第六款的適用僅限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被勞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實踐中需注意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規定免予刑事處分的,用人單位可依本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本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也不得依本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關於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一款共六項情形勞動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無須事先通知。
企業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爲未提供勞動條件。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只參加部分險種、不按勞動者工資水平繳納社會保險,均屬未依法繳納。除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並承擔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實踐中,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不過要注意,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不符合法定的情形,那麼公司的解除行爲就是違法的,此時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就是要對勞動者作出一定的賠償。而要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同樣也是需要對公司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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