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時間可以延遲嗎?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時間可以延遲,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未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春節假期休假的,加班費按1月25日至27日三個法定節假日勞動報酬的300%支付。其他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延期復工屬於停工期,而不是春節假期。對於依法停工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基於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員工遠程辦公,餐補、交通費是否正常發放?
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爲,由於員工系在家辦公,不會產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費用,因此無需發放餐補和交通費。但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和廣東人社廳的相關規定,餐補和交通費補貼,都屬於員工的工資的一部分,原則上仍應向員工正常發放。因此,餐補和交通費補貼是否需要正常發放,需要根據公司發放餐補和交通費補貼的實際情況,爲每月固定發放還是根據發生情況報銷發放。
很多國有企業或者說國家行政機關受到疫情的影響都已經延遲了發工資的時間,更不用說是普通的私人企業了,延遲發工資的時間也是情有可原的。疫情期間事關勞動關係方面的很多問題,用人單位有什麼困難的都應該跟員工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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