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情況下企業會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爲大家介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簽訂勞動者合同:
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爲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爲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7、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問題的解答,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企業與員工達成合意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還有很多注意事項勞動者需要注意,大家可以將上述內容作爲參考。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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