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勞動合同證據有哪些範圍
在我國勞動法律中,對相關勞動關係有着很多種多樣的解釋。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者在進行兵役服役或相關刑事拘留,用人單位停產息工、放長假時都可以對相關的勞動關係進行相應的中止勞動,提供相應的這類證據進行中止勞動合同的簽署。
一、中止勞動合同證據有哪些範圍
1.用人單位中止
具備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停產息工、放長假、廠內待崗等,都是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中止
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仍然有繼續履行的條件,造成勞動合同中止。例如,勞動者應徵服兵役、涉嫌違法犯罪被暫時拘押、失蹤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等,都是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義務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中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協議借用、停薪留職等,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二、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一般有以下幾個: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爲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爲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爲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我國對這類合同的簽署範圍和相關的情況有着詳細的解釋和規定,相關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時,都可以對自身的勞動關係進行中止勞動關係的處理。也可以雙方進行協商,簽訂相關的中止勞動合同,保護彼此的勞動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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