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2年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會怎麼樣
一、國家電網2年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會怎麼樣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及時補訂,否則由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若不辦理續簽手續會產生的影響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期滿後若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則會使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法律條例中,事實勞動關係是不規範的,因此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應視爲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三)關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發現勞動合同快要過期的話則需要及時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不再續簽的話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當然如果是因爲員工自身的原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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