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合同有代通知金嗎?
一、不續簽合同有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爲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後的30天。
其次,對於是採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係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於代通知金,爲了適應勞動關係雙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國家使用這種做法,比如韓國。
綜上所述,單位是否支付代支付金也是分情況的,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按照正常程序走的,一般不會有額外的代支付金,如果是雙方都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的,那就是需要進行額外的賠償的,但是也不是必須要支付代支付金,具體都是依照實際情況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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