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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被辭有經濟補償嗎?

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被辭有經濟補償嗎?
律師解析:正式聘用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首先,用人單位依據以下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被解除的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