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又稱爲違法辭職,是指勞動者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或者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其民事責任包括: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應當補辦相關手續;
(2)不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項目。
二、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的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者違反了約定競業限制的規定,在《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4條對競業限制的人員、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關於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披露給保密範圍以外的人,在保密範圍以外使用,或者允許保密範圍以外的人使用的行爲。對於違反約定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禁止義務的,應當責令停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和相關法律予以賠償。
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權人因調查侵權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應當依據《刑法》第218條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祕密侵權問題的函》的規定,由於勞動者未履行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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