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把勞動合同丟失如何處理?
一、員工自己把勞動合同丟失如何處理?
如果勞動者儲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複印他們儲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複印來源即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透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爲證據使用。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是什麼
(一)對於勞動者而言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
(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
對於像服裝製造類行業來講,員工流動率較大,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避免用工風險,但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勞動合同法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
由於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衆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第三,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
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可以透過提前30日通知不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損失,但是在30日之內仍有各種可變因素導致糾紛。
由於勞動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故而勞動合同員工丟了是能補辦的,但是就實際情況而言,爲了防止用人單位不承認與職員存在勞動關係,此時最好不要主動向用人單位說明勞動合同已經遺失。故而,在勞動合同遺失後,職員可以透過向勞動部門提交相關申請,請求複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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